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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期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累计造成
的工期延误在 10 天之内的(含 10 天),发包人工期不予顺延;多于 10 天
的,顺延工期并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界定责任主体后补偿。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①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制定详细节点工期(以经甲方、监理方批准的施
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为准),如承包人未按约定节点工期完成,拨款时扣
除相应节点工程款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在以后的工期中抢回时间,并保证了
总工期,在结算时返还扣除的节点工期违约金;
②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连续两次未按约定的节点工期完工的,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将未完成工程发包第三方。由此造成的费用増加(如机械进
出场费、临时设施费、脚手架搭设费以及另行发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价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工期提前不计赶工措施费。
④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的,按甲方及监理方书面签证延长工期,
并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界定责任主体后补偿。
⑤总工期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经甲方、
监理方批准的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为准):工期每延误一天每天按其安
置区合同金额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 60 日后工期每延误一天,
每天按安置片区合同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合同金额的百
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同时承担因工程延期造成的利息支出、超期临安费(该
费用与违约金合并计算,且不受总违约金限额限制);延误工期超过 120 日
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承包给其他人继续施工,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工
程交接、施工费用的増加等产生的损失和因工程延误造成的利息支出、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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