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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要一次性报出,甲方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甲方
不再接受乙方任何补报的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变更、签证资料一经上报签收,
后续不在接收本项目任何变更、签证(已报送的资料,政府方要求澄清、补
充完善的情形除外),甲方有权核实所报资料真实性、时效性。完整的结算
资料(必须全部提供原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及答疑
(2)投标文件(带投标预算)(如有)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会议纪要
(4)中标通知书
(5)甲方、乙方、跟踪审计、监理方确认的有效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及材料、设备价格签证资料
(6)开工令、完整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结算书(并加盖造价员
专用章及单位公章)
(7)经甲方、监理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横道图或网络图
(8)竣工图纸三套(需建设单位经办部室、分管副总签字认可)
(9)竣工验收报告(含主楼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确认单等)
(10)结算申请(建设单位经办部室、分管副总、总经理签字)
(11)有效图纸会审记录
(12)有效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3)有效变更及签证:①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签字
视为有效。②施工过程中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必须出具单独的经济技术
签证,以甲方按程序审核签批的为准。③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附图必须由设计
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且加盖设计院技术专用章或公章为准,经甲方项
目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末按以上要求变更签证的,结算时不
予考虑,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损失。
(14)施工日志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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