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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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證據裁判主義)。「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
之依據。」
嚴格的證明
證據資格 須使用法定之證據
證據調查 須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式
程式 須經言詞辯論程式
法官心證制度 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
證據力與證明能力:
所謂的證據能力,係指得提出於未來公判程式中的證據“資格”,法條中有所謂「不得作為證據」即為規定證據能力的問題。
證明力,係指證據之實質的證據價值,為法官得以形成心證之前提要件,已具證據能力之證據,其能證明待證事實之多寡,稱證明力。
證據排除法則:
核心內容在於,以違法手段取得之證據,不得提出於法庭,縱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亦同。
毒樹菓實原則:
什麼是毒樹?
當我們提到「毒樹的果實」是否有毒時,其實應先確定一項前提:「有一棵毒樹存在」,接下來才會有毒樹的果實有沒有毒的問題。那麼「什麼
是毒樹?」所謂「毒樹」,簡單地說,指「以非法或不當方式所取得,而被排除在審判程式外,不得作為判決之用的證據」。
毒樹的果實是否有毒?
由違法取得的證據(樹)所直接或間接導致取得的證據資料(果實、衍生證據),是否要予以排除(成為毒果)?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以美
國言,認為非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應予排除(毒樹),由此直接或間接導致取得的衍生證據,則是毒樹所生的毒果,除非存在例外的情況,原則
上也要予以排除。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
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係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
自由心證主義:
法院對於證據之證明力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強弱,由法院自由裁量之。
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
據。』
判決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