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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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式原則
        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

        提供審級救濟等。
        刑事被告訴訟權利須知
        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除依法改以「簡式審判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外,法院應依「通常審判程式」進行審判。
        被告作為刑事訴訟程式主體之基礎原則

        ㈠不自證己罪之原則

        指任何行為人均無義務以積極之作為協助對於自己之刑事追訴;反面言之,國家機關亦不得強制任何行為人就自己之犯行作積極之證明,屬於公平
        審判原則之核心內涵。
        ㈡罪疑唯輕原則
        關於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因此法院為不利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以經證明並獲得確信

        為前提。
        ㈢無罪推定原則
        就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被告之罪責要合乎訴訟規則之程式,被證明到令法院產生確認之心證程度後,法
        院才可對其為有罪判決,〝在此之前〞應推定其無罪。此為被告憲法上之權利,亦藉此貫徹公平審判原則。

        緘默權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得保持緘默。同法第 100 條之 2 復規定,司法員警或司法員警官詢問被告前,亦準用
        告知得行使緘默權之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上,得行使緘默權之範圍,初始於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調人員調查時。
        證人詰問權

        證人於審判中,應依人證之法定程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纏訟 20 年 徐自強更 9 審無罪 纏訟 20 年,徐因羈押逾 8 年,2012 年 5 月 19 日淩晨零時,受惠於《刑事妥速審判法》新制上路,他被無保釋放,
        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絕無僅有遭判 8 次死刑,卻能回到社會的被告
        徐自強因被控廿年前參與綁架建商撕票案,曾判處死刑定讞,後來因共同被告翻供,指徐未參與犯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重新審理,

        但數次更審仍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不過,高等法院昨天更九審逆轉判他無罪,徐當庭落淚。
        更九審合議庭主要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等理由,認定拒絕作
        證的同案被告黃春棋,和陳憶隆的供述前後不一,兩人指控徐參與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因此改判徐無罪。。司改會等團體為徐自強展開救援,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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