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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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之種類 內容
依審判所得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者,諭知有罪判決,可分為兩種:
1.有罪判決
(1)科刑判決;(2)免刑判決
2.無罪判決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依法律規定其行為不罰者,諭知無罪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1)曾經判決確定者;
3.免訴判決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最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被告(犯嫌)與被害人權利之保障
被告:受訴追(公訴、自訴)之對象。
犯罪嫌疑人:因犯嫌而為偵查對象,但尚未被起訴者。(90.1.12 公佈§122 之修法理由)
被告作為程式主體之基礎原則
㈠不自證己罪之原則
㈡罪疑唯輕原則
關於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因此法院為不利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以經證明並獲得確信
為前提。
㈢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