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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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須前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上訴、抗告與非常上訴
1.當事人對於尚未確定之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救濟之,上訴期間為十日(刑事訴訟法 349)
2.當事人對於尚未確定之裁定不服,得提起抗告救濟之,抗告期間為五日(刑事訴訟法 406)
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 441)
4.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人權,對於下級法院宣告死刑的案件,不待被告提起上訴,法院應依職權上訴,將案件移送到上級法院審判。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 27 條 1 項),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刑事訴訟法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