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No.17關照季刊 Aug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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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期 季刊



          無二的正當性,都是一切萬有的延伸。在賽斯學派的哲學觀裡「一切萬有」就是

          每個存在內在的「本體」。

          四、各種觀點看「自殺」議題



          (一)社會學的根基

               艾米爾.涂爾幹(Emile Durkheim)他從社會學的觀點看「自殺」:自殺是一

          種已經成立的社會學現象,一種可獨立驗証的事實。當特定條件成熟,一個人就
          會有自殺傾向,然後嘗試行動。涂爾幹說:「死亡的原因是外在的,而不是存在
          我們內心,只有當我們進入了它們的活動範圍內才會生效。」所以,他認為自殺

          是一種社會問題,讓我們從中得知社會的狀況。防治的主要目標是把疏離的個人
          帶回到群體之中,不論這個人經歷了離婚或鰥寡、成功或失敗,因為個體的孤立
          導致自殺傾向。社會學家勤於研究自殺,要防止的並不是成為基本傾向的自殺,

          而是個體性(individuality)所帶來的瓦解影響。

          (二)法律的根基


               西方的司法體系有三大傳統宣布自殺為犯罪:羅馬法律、教廷法律、英國
          法律。


               司法的原則來自三種關係:人與神、人與同胞、人與自己。現代化後,政教
          分離、以及法律世俗化,已經把第一種私法關係大部份從現代法律中移除。第二
          種私法關係 是關於社會契約的維護。家庭、國家機構個體之間的合約,公民的責

          任與權利財產的擁有,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來維持穩定。第三種司法是人與自己的
          關係,從來沒有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款,除了保護個人因為
          他人侵占而失去了這種與自己關系的權利,個人自由的保

          障讓人能擁有內在的司法,但沒有說明其本質,只是一個
          人是否應該拜神或如何思考表達甚至被視為違反了他的內
          在司法。人不能同時服從自己的個體特性,以及神與社會。

          英國的法律傳統認為,在所有的兇殺中,唯有自殺是沒有任
          何理由或藉口的。自殺在 1961 年以前一直被視為重罪。法律並
          未成立法庭來審理自殺的請求,所以人們無法以刻意尋死來退出社
          會契約,除非犯法。於是,法律留下一個漏洞—發瘋:認定一個人不

          再有法律資格接受以理性為根基的社會契約管束,他的死亡就不會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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