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按照申请表上审定意 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由人才落户地(工作地)财政承担, 本办法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 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涉及《关于引育“双 千”、“双万”等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团队)的实施意见》(秀洲 委人才〔2018〕3 号)文件第六条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 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