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拨付。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无异议的, 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拨付补助资金。各县(市)及嘉兴港区参 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首 次奖励、补差奖励和追加奖励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 担,市属的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各县(市) 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 释。 附件 1:嘉兴市引荐人才情况信息表登记表 附件 2:嘉兴市引荐人才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