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P. 84
(一)精英计划领军人才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创业
人才项目扶持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和生产,单独建立会计科目核
算,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出借,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
财务报表。创新人才项目扶持资金须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科研工
作条件。
(二)创业项目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种。
暂缓通过的,可根据反馈意见整改,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评估。
创业启动资助、创业考核资助、创业奖励资助申请次数均不超过
2 次,每笔资助经第二次评估仍不通过的视为项目评估不通过,
启动退出程序并停止资金扶持。创业启动资助、创业考核资助同
时符合的可以一次性申请。
(三)创新人才项目不符合协议约定或未通过当年评估的,
取消相应年度补助,且不再顺延。
(四)各县(市、区)人才办、专项办要加大对项目落户地
的指导,要求各地充分考虑人才企业的发展规律,合理约定项目
投入、产业化预期等相关指标,对各地落户协议进行把关。其中,
申请创业考核资助要求投入超过 600 万元的或主营业务收入超
过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总额 2 倍的或企业上缴税收超过资助总额
的,由县(市、区)专项办进行事先审核把关。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专项办负责落
实领军人才项目日常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原则上,领军人才
项目发文、落户后 6 个月内须与平台(企业)签订协议(聘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