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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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二點,「若病人未能在撤除維生醫療後的預期時間內死亡之後續處理方 撤除維生醫療系統的醫師,不能參與病人的器官摘取流程;在確定可執行該捐贈移植
式」,一般而言,後續的處理方式如下所述:當溫缺血期超過 2 小時,器官摘取與移 的情況下,由指定的醫師負責判定死亡後,移植團隊才能介入。
植的團隊需共同決策,決定是否終止 DCD 的流程,並將結果通知負責撤除維生醫療的
原治療團隊。當終止 DCD 的決策形成後,應重新導回末期病人的安寧照護模式,讓醫 臨床上由誰來判定死亡,相關規定非常嚴格。DCD 流程中,確定病人死亡需經過
療團隊及家屬在不受干擾的環境下,陪伴病人走完人生的最後一段路。 5 分鐘觀察期,隨著觀察時間增加,器官品質會隨之下降。對移植團隊來說,確定死
亡的時間愈短愈好。所以在 DCD 流程中, 撤除維生醫療系統不應該受到移植團隊的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第八條 干擾。各家醫院都應堅持區分撤除團隊與移植團隊,這是最重要的原則。
為減少病人之不適及維持心跳停止後器官之功能,可給予必要之藥物,包括鎮靜、
值得注意的是,撤除維生醫療系統的執行細節,包含:撤除的時間和地點、撤除
止痛或抗凝血劑等,但原先醫療過程中未使用體外循環機器者, 不得為「維持捐贈
方式、無法成功捐贈的後續照護安排、以及執行死亡判定醫師的安排,應明定於各醫
器官之功能」而另行裝置該機器。
院自訂的作業程序中,並報衛福部備查,也必須在事前的家庭會議中讓家屬了解。
針對第三點,「是否需要生前介入」,由於採行 DCD 流程的器官,會歷經較長的
無論是在何處執行撤除維生醫療系統,對家屬來說,最重要的是與病人最後的告
溫缺血時間,因此在衛福部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中,除了准
別時間。各家醫院會視情況給予家屬相關協助,其餘時間,皆留給家屬,讓他們跟捐
許醫護人員在病人撤除維生醫療系統的期間給予適當的鎮靜與止痛藥物以外,也可以
贈者做最後一次的道別。
給予一些抗凝血劑。需要注意的是,若病人在原治療過程中未使用體外循環機,醫療
團隊不得為了維持器官功能而另行裝置機器;且應於家庭會議中,向家屬告知並解釋
【開始撤除維生醫療】
各項生前介入措施的目的及細節。
撤除維生醫療系統之後,開始進入 DCD 流程,有 6 個時間點非常重要,如下所示,
拿捏照顧病人與照顧器官之間的關鍵為醫護人員是否將安寧倫理時時刻刻謹記在
且應有專責人員做紀錄,以確保無誤:
心。舉例來說,為了確保病人能平順地走完人生的最後一段路,醫護人員在介入的過
1. 撤除維生醫療系統的時間
程中,應跟家屬進行完整溝通,解釋必須替病人做額外檢查與給予各項藥物之原因,
2. 溫缺血開始時間(SBP ≦ 50mmHg)
是基於捐贈器官品質的評估及病人舒適度的考量。但除此之外,此階段直至病人判定
3. 血氧濃度降至 50%的時間(SpO2 ≦ 50%)
死亡應避免有更多侵入性的介入措施。
4. 體循環停止時間(心跳自然停止時間)
5. 5 分鐘等候觀察期的起訖時間
針對第四點,「由誰來進行死亡判定」,在 DCD 的執行程序裡,病人是處於自然
6. 死亡宣判時間
死亡的過程,也因此死亡的判定就由醫師來執行,不需要檢察官在場。
若由同一位醫師既參與病人的死亡判定,又負責摘取病人的器官,將會構成利益
衝突,引發爭議。因此,判定死亡和摘取器官必須由兩個不同的團隊執行。執行 D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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