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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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生前介入是為了潛在受贈者的利益而進行的,但必須符合更廣義的病人利益,
                         包括尊重病人成為器官捐贈者的願望(如果同意器官捐贈對病人有利,則應盡

                         可能成功地進行捐贈以符合倫理道德)。

                    3.5.4 如果生前介入有助於提升移植的成功率且不會傷害病人,那麼執行生前介入並

                         無道德瑕疵。因此,執行生前介入前都需要對每個介入措施和每位病人進行仔

                         細的評估。

                    3.5.5 臨床判斷應考慮病人背景及臨床情況,了解病人意願及家屬感受。不得向病人

                         家屬收取生前介入的費用。

                    3.5.6 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前介入所造成的疼痛或不適。應在病歷內紀錄決策過

                         程和同意生前介入以促進執行 DCD。



                 3.6 撤除維生醫療




                    3.6.1 應依照討論及計畫的合適時間及地點撤除維生醫療  (參閱第 3.4 節)。撤除維

                         生醫療前,必須安排好所有捐贈過程相關事宜並完成場地準備工作。

                    3.6.2 撤除維生醫療的地點取決於各種因素:

                              加護病房和手術室之間的距離(若選擇在 ICU 撤除)

                              可否提供安靜和隱私空間

                              如果病人在 120 分鐘內沒有死亡,應在何處及如何持續緩和治療(並考慮

                               組織捐贈)
                              是否有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可在撤除過程中,全程支持家屬和病人。


                    3.6.3 無論撤除維生醫療的地點在哪裡,只要家屬有意願,都應該支持家屬到場陪伴
                         病人迎向死亡。


                    3.6.4 器官捐贈摘取或移植團隊的成員不得參與指導或協調臨終關懷作業。撤除維生
                         醫療、提供臨終關懷與所有與管理撤除維生醫療有關的事務都是專責主治醫師

                         與重症照護小組的職責。

                    3.6.5 負責撤除維生醫療的人員必須獨立於器官捐贈摘取和移植團隊。

                    3.6.6 撤除維生醫療的緩和治療應不受即將進行的 DCD 影響。應盡可能提升病人舒適

                         度和維護病人尊嚴,並儘量減少不良症狀。如果對 DCD 沒有影響,通常會提供

                         與提升病人舒適度或維護病人尊嚴有關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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