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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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過足夠時間確認無法主動恢復循環,因此在沒有試圖以外力恢復循環
                               的情況下,是不可逆的循環停止。


                              基於醫療因素禁止嘗試循環復甦,因為已經確定不太可能有意義地恢復病
                               人生命,或者病人(最近親屬或經法律授權可代表病人作出醫療的代理人)

                               已經決定放棄急救。

                    3.8.2 從停止循環到判定死亡之間的觀察期是確定不會主動恢復循環的必要條件。在

                         捐贈以外的情況,單獨進行臨床檢查即足以確定循環停止,且可藉由缺乏反應

                         性、無心博音、無脈搏和自主呼吸等臨床檢查確認死亡。DCD 適用相同標準,

                         但是需要識別並儘可能縮短溫缺血時間,讓這段時間足以進行臨床上常見的侵

                         入性動脈壓力檢測。

                    3.8.3 醫療團隊對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或撤除維生醫療後之病人,應觀察

                         其收縮動脈壓(systolic blood pressure; SBP)之變化,並記錄 SBP 降至 50mmHg

                         之時間,此時器官開始進入溫缺血(warm ischemic time)狀態;溫缺血時間超

                         過 120 分鐘,但病人未死亡時,除組織外,器官不適合繼續進行捐贈移植,應
                         停止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本項作業方式應尊重勸募醫院醫療團隊之決定)。


                    3.8.4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或已撤除維生醫療之病人,於其心跳自然停止
                         (即體循環停止,可藉由觀察心電圖、動脈血壓或依據臨床理學檢查徵象來判

                         斷)後,應有 5 分鐘之等候觀察期;在此觀察期間,醫療團隊不得執行任何醫

                         療行為或循環灌注動作,待確認未再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由主治醫

                         師(或其他委任醫師)宣布死亡後,始得進行器官摘取與及移植作業。

                    3.8.5 醫療團隊應於病歷中確實記錄下列時間:

                              撤除維生醫療之時間。

                              溫缺血(SBP(醫療之時間。)開始時間。

                              血氧濃度(SpO2)降至 50%之時間。

                              體循環停止時間(心跳自然停止時間)。
                              「五分鐘等候觀察期」之起迄時間。

                              死亡宣判時間。


                    3.8.6 進行器官摘取前,依法需要宣告死亡。應記錄死亡的時間和日期。應該由非屬
                         器官摘取或移植團隊的專責主治醫師或其他委任醫師出具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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