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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適用廠商                                          全體企業
                             為鼓勵企業從事創新研發活動及建立研發能量與制度,以「研發環境建構」作為
                             主要任務,協助業者建立研發組織與團隊、建構研發管理制度(包括內部人員訓
                 目      的    練與激勵制度、研發專案管理制度、外部研發資源整合機制、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及專案績效評估機制等)及發展核心技術能耐或有特色的營運模式,使研發中心
                             成為創意源源不絕的環境,蓄積企業之研發能量。

                             一、 申請的好處:
                                  (一) 經費補助:本計畫提供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人員人事費(包含
                                         創新或研究發展、專利管理、研發管理制度系統平台維護等人員)、

                                         計畫主持人人事費、國內外顧問專家費、訓練費、專利申請費及研
                                         發管理制度所需系統之設備使用費等科目之補助,補助比例最高可
                                         達100%,另企業可於計畫書中編列其他研發人員人事費及合作研究

                                         費(以自籌款支應),計畫總補助比例最高以50%為上限,實際補助
                                         比例由本部審查會視計畫內容、研發中心組織質與量之成長調整之。
                                  (二) 研發替代役員額:經本部核定之「研發中心」,係屬於研發替代役制

                                         度政策支持度之子項目之一。本部將協調研發中心列為研發替代役
                 計畫經費                    員額之重點支持項目,協助執行研發中心之廠商爭取研發替代役員
                 補助內容
                                         額核配數,惟公司實際獲核員額數,仍需依研發替代役政策與規定

                                         程序辦理。
                                  (三) 研發管理制度輔導:協助建立研發管理制度(例如:內部人員訓練

                                         與激勵制度、研發專案管理制度、外部研發資源整合機制、智慧財
                                         產管理制度及專案績效評估機制等)制度,強化計畫管理工作,使
                                         公司能有專業的研發管理團隊,以提升研發能力,善用研發成果,

                                         厚植研發能量。
                             二、 計畫期程:以 2 年為限

                             三、 計畫補助款:最高可達新臺幣 2,000 萬元,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
                                  費之 50%,其餘部分由申請公司自籌。

                             為鼓勵與協助企業成立體質優秀之研發中心,充份協助產業進行價值創新,所需
                             具備申請資格如下:

                 申請資格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 有意投入研發並持續擴增研發能量之企業。
                             三、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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