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資源手冊(詳細版)106修訂_Neat
P. 32
計畫名稱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適用廠商 全體企業
三、 計畫期程:「研究開發階段」期間以不超過 2 年為原則。「價值創造階段」不
超過 3 年為原則。
四、 經費比例:計畫經費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每家公司之
補助款亦不得超過該公司計畫經費之 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本計畫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企業聯合申
請並執行計畫。申請資格為:
一、 國外企業:
(一) 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
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
之公司。
※若國外公司之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在臺登記設立,後因公
司營運發展而將總部轉移至國外者,視同為本國公司。(依據中華
民國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係指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
申請資格 之總機構)
(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三) 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四)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
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二、 本國企業: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三)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
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申請期限 隨到隨審
申請資料應備如下:(請由計畫網站下載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一、 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 1 式 2 份
應備資料 二、 計畫構想簡報資料 一式 15 份
/文件 三、 申請公司最近 3 年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 1 式 1 份
四、 外國公司在台合法登記證影本1式2份
公司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