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附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核、控制加班申请。 (三)标准工时制每个工作日标准工时为八小时;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工时以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的用工周期为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附件 1.《加班申请单》(个人) 2.《加班申请单》(公司)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