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汇编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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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批准后即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工资结算至离职当日,并按照公


                   司统一发薪日给予离职薪资发放。



                       (五)无法配合公司之发展需求、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


                   被辞退的员工,公司按规定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给予书面


                   通知,或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补偿一个月工资,即刻办理离


                   职手续。


                       (六)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考勤核算离



                   职员工的工资(所有离职员工结算的工资中需扣除依公司规定处分或


                   赔偿的扣除金额及其他法定扣款项目)于下个月发薪日发放,特殊情


                   况除外。


                       (七)员工未提出辞职申请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


                   办理离职手续就已离岗的,可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作旷工处理


                   并向其本人发出《催告函》,若其本人仍然不按要求到岗,公司可向



                   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同时旷工时间超出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时,可向其


                   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予辞退处理。


                       (八)员工在提出离职之日起,用人部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


                   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总部或分公司人力专员应对申


                   请离职员工的工资进行拟算,预留社保、公积金、员工违约金等抵扣



                   金额。


                       (九)已离职且户口挂在公司集体户的员工必须于离职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户籍调出、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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