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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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一例一休上路後,原本大眾與政府認為的「可以兌現對人民的承諾
後」,本來是想要替人民著想,卻事與願違,想不到新上路的一例一
休不僅勞方苦命連連,連雇主的資方也苦不堪言,都呼籲要政府盡快
修法。若以勞方角度設想,當然是希望能夠休假越多越好,若以資方
角度設想,則是想要降低成本越多越好,但是要如何達到平衡,就要
考驗政府的政策與能力了。在台灣,要談勞基法,就要回溯到民國 18
年的工廠法,也就是勞基法的前身,那是工廠法漏洞許多,並且皆是
以資方角度為設想,一直到民國 73 年,政府才擬定了勞基法的初稿,
但是這樣的勞基法也還不完整,也有許多不明確或是漏洞,一直到了
現在的勞基法,也還是存在著許多漏洞或是立法不明確的地方。
筆者將以邊沁(Bentham)效益論來探討一例一休與勞基法,主要是想
探討在效益論之下如何看這兩者,並以客運與工廠案例來探討。效益
原則是以總體幸福的最大化,也就是所有的快樂去扣除掉所有的痛苦,
若這個結果為正的,那這個結果就是符合效益原則,若是答案出來是
負的,那結果,反之。若以康德來討論甚至改善一例一休的狀況,筆
者認為會無疾而終,以康德義務來當出發及切入點,那會變得無法執
行,因為無法要求到人人都是出於義務而有所付出,若是如此,便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