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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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
我想如果要為彌爾解套,我覺得就必須先有良好的對話情形能順利產生,
促使各方能有效討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是屬於個人自由能退出。都市更新戶、
建商、政府三方處於權力對等狀態,就要有如哈伯瑪斯的「理想溝通情境」出現,
讓參與對話的多方彼此間必須是平等和自由的,不受限於任何內、外在的壓迫影
響下理性對話,並達到 U 原則(普遍化原則,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為了
滿足每個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項規範,其引起的後果與副作用,可以被所有
受到該項規範影響的人所接受。 和 D 原則(對話倫理原則,principle of discourse
ethics)只有全部參與實際對話並受其影響的人都認可的規範,才可以宣稱為有
效的規範,期達成真理與理性的共識,溝通出正當的道路。
即是在現實中找出像羅爾斯「重疊共識」這般,能找出「正當(right)優先
於善的理念」,因為「善」涉及到個人的價值追求,是私人領域的問題,而「正
當」屬於公共領域,這部分屬於彌爾想分割出的不屬於個人自由的地方,是涉及
到社會統一性基礎問題,能清楚明訂這一部份才能解決多元價值的衝突。為此,
我們可以說在什麼是善的問題上我們可以主張價值多元論,但是在什麼是正當的
問題我們需要一定程度的共識以為社會整合提供理論和價值支撐。既然我們不可
能通過在善上達成一致共識,我們只能尋求在正義原則上達成重疊共識 。 所以最
理想的狀態如果能符合上方兩種狀態出現,就會是彌爾的《論自由》導論中寫到
的:
「政府得一切作為都與人民合為一體,統治者的利益就該是國民的利益,
而我們個體是不需要去防範政府會侵犯到個體的。只要能讓統治者對民意
負責,可依據民意撤換,國民就能放心將全力託付給他們,而不是人民與
統治群體是相對不同的階層,並且互相需要堤防。」(《論自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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