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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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



                          我想如果要為彌爾解套,我覺得就必須先有良好的對話情形能順利產生,

                   促使各方能有效討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是屬於個人自由能退出。都市更新戶、

                   建商、政府三方處於權力對等狀態,就要有如哈伯瑪斯的「理想溝通情境」出現,


                   讓參與對話的多方彼此間必須是平等和自由的,不受限於任何內、外在的壓迫影

                   響下理性對話,並達到 U 原則(普遍化原則,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為了


                   滿足每個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項規範,其引起的後果與副作用,可以被所有

                   受到該項規範影響的人所接受。  和 D 原則(對話倫理原則,principle of discourse

                   ethics)只有全部參與實際對話並受其影響的人都認可的規範,才可以宣稱為有


                   效的規範,期達成真理與理性的共識,溝通出正當的道路。

                          即是在現實中找出像羅爾斯「重疊共識」這般,能找出「正當(right)優先


                   於善的理念」,因為「善」涉及到個人的價值追求,是私人領域的問題,而「正

                   當」屬於公共領域,這部分屬於彌爾想分割出的不屬於個人自由的地方,是涉及

                   到社會統一性基礎問題,能清楚明訂這一部份才能解決多元價值的衝突。為此,


                   我們可以說在什麼是善的問題上我們可以主張價值多元論,但是在什麼是正當的

                   問題我們需要一定程度的共識以為社會整合提供理論和價值支撐。既然我們不可

                   能通過在善上達成一致共識,我們只能尋求在正義原則上達成重疊共識 。 所以最


                   理想的狀態如果能符合上方兩種狀態出現,就會是彌爾的《論自由》導論中寫到

                   的:



                          「政府得一切作為都與人民合為一體,統治者的利益就該是國民的利益,

                          而我們個體是不需要去防範政府會侵犯到個體的。只要能讓統治者對民意


                          負責,可依據民意撤換,國民就能放心將全力託付給他們,而不是人民與

                          統治群體是相對不同的階層,並且互相需要堤防。」(《論自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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