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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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社會之中,社會為了能良順運作免不了要保護個人,反之個人有義務回饋

                   社會,那麼就不得不遵守一定的行為界線,要不然社會無法運作,將會崩解回歸

                   自然狀況。


                          而最基本的規則就是(一)個人行為不得損害彼此的利益,更進一步說個人


                   利益重要到法律和道德規範後就是社會每個個體該有的權利和配合義務。(二)為

                   了保衛社會及其成員免遭外侵與內亂,所以每個社會成員(在某些公平原則下)都

                   要共同分擔必要的分工與有所犧牲。如不然社會有權強制他人履行義務的立場,


                   那怕是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個人作為沒達到侵犯他人任何法定權利的程度,卻對

                   他人造成傷害或因考慮不周對他人不利,則形式雖不受法律規範制裁,卻也應當

                   然受社會輿論的制裁。


                          在從新穩固「自由的原則」後,彌爾開始回答他人可能對他的質疑。他提

                   出有可能會說這論調是無情的自私論調,好像在說個人日常毫無相關,除非利害

                   一致,否則沒必要互相有交集和幫助。在他看來是相反的,當然自愛之私德(self-


                   regarding virtues)絕不容貶低,但更加重要的是兼愛之公德(social virtues)的培養,

                   所以他提出社會對個人的教育職責是很重要的,但兩者也不該差太多。


                          而個人義務方面他提及兩種重要義務,一是對自己的義務(duties to oneself),

                   包括了顧及自身安危、自我成長、自尊;另一個是對他人的義務(duties to others),

                   如不損及他人權利和承擔社會責任(源自於康德)。(重讀彌爾的「自由論」,129)


                          彌爾在此強調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不亞於個人自由的發展,且這份意識是可

                   以由教育培養的,社會其中一樣重要的功能就是勸導和教育未成年要有承擔公民


                   義務的認知這項重責大任,而這一部份可能就是我們教育過少強調,導致公民普

                   遍有覺悟承擔社會責任的部分原因。




                                                 第三節  對應都市更新

                          回顧都市更新為何會產生人民要對抗原本該保護自由的政府呢?  彌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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