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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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3 月 28 日執行代拆作業。針對王家希望能「回復原狀」之訴求,就  「回

                   復原狀」之概念而言,於吾國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有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  狀

                   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然而同法第 215 條亦規定: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姑且不論有

                   無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之前提問題存在與否,惟由於王家原有土地欠缺建

                   築線,且無法指定建築線,亦未達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最小建築基


                   地規模之規定,故從民法「回復原狀」的觀點,王家原本兩間被拆除之房屋,依

                   法已屬「不能回復原狀」之情形(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就算照法理來說如果王家

                   勝訴政府機關與廠商應該是加給利息賠償給王家,這一切都是為了安全所應做出


                   的妥協而不是強制回復原狀。

                          所以雖然在文林苑案中雖然市府代拆前公告有瑕疵,卻也有著兩個重要事

                   實,即為當地建築有安全疑慮和原地重建或劃出規劃後是不能發執照重建的,因


                   為王家 801 地號土地於更新前早已蓋滿自己的土地外,越界占用他人 4 筆地號,

                   且皆非合法建物,為違法增建之建築物,而 803 地號亦占用公有土地建築地上物。


                   如鄰居要回自己被佔的土地,王家的違建被拆,也會因為畸零地無法申請建照而

                   無法重建,在此條件下市府提出補償方案給王家選擇,至於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可

                   以比較其他同意住戶和相關行情予以加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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