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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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


                          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卻為何常發生爭議呢?在我所觀看的資料整合下發現,

                   法律的比例原則以及多數該如何保障少數上常與人民感受常造成落差,該是那些


                   條件才能動用政府來實施都更是個難題。且很多時候會產生政府或是大眾對某些

                   事物判斷好惡的情況產生,直接影響了個人自由的情況。

                          在多數決定少數的問題上依照法規來看:
































                                                 圖表來源為:永慶建設



                          以表來看不是政府說需要都更就能都更的,而是需要全部在規劃內受影響


                   的民眾集體決定是否接受政府的幫助,在此能看出並不是政府機構想怎樣規劃都

                   更區域就怎麼劃的。但就會產生出第二個問題,及是否會有多數人決定少數人的

                   權利問題,在此我們看回彌爾的說法,在《論自由》第四章中開頭有提及:「凡是


                   生活中大體關係個人利害的事情,就該屬於個性;而凡是主要關係社會利害的事

                   情,就該屬於社會。」(《論自由》, 104 頁),彌爾認為社會的每個成員都須承擔


                   部分義務,不能只想著自己的利益卻忽視社會責任,這樣的個人損失是必要的。

                   但也有著幾個前提,就是造成他人損失必定要是有公共福祉存在,且不能有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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