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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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公平的行為存在,所以都市更新案須要改民眾適當的補償是合理的。所以在
有為建築都更上,個人是必須考慮到它的財產是否會危害或影響社會的其他人,
如果不會則可以拒絕社會的意見與侵犯,反之就需要個人有對他人的義務。
當然有人會提出真的有個人行為的空間存在嗎?許多個人行為都是會影響
到他人的,好像社會適當的介入能減輕並使社會進步,像是阻止某些負面的行為
以防模仿效應,或有天賦的人卻不想發揮他的才能,這不也是對社會的一種傷害,
對群體的一種損失嗎?那麼社會是不是就能限制個人的言行了呢?
彌爾自己在第四章承認了的確會有這種情形,並同意如果某個人言行照成
社會或提他人某些損傷出現時,這就不是個人自由問題,而是能由道德規範或法
律進行約束。但是只要發生的傷害不是諸加在別人於特定他人(如對他的家人負
責),或是說不是個人該對他人的義務時,就不能強加任何規範給個人。在此之外
個人的嚴刑社會都要給予尊重,而不是限制。他舉出了當時英美某些地區的禁酒
令 、 西 班牙天主教強制其他人也要用天主教儀式來禮拜上帝、當時英國有教派反
對娛樂產業及摩門教迫害等等例子,來說明公眾的好惡不能拿來當成利益的標準,
否則就違反它所提及的思想言論自由和行為自由了。
拿禁酒令來說,就是社會覺得酗酒這個個人行為不只是影響到個人而已,
但如果他開車上路或是攻擊他人則需要加以懲戒,但如果只是單純常喝醉影響自
己生活,則不該遭到限制,而是只能讓他的懲罰是自然而然生成的,在自行惡果
後社會整體將能慢慢避免那些惡習出現,如親友遠離他和產生疾病等等會讓人們
警覺並改善。
同時社會有對未成年人有教育義務 , 也有權利限制他們,並且會帶領他們
走向健康美滿的良好價值觀,在完善的社會下不良行為會自然被唾棄淘汰,否則
社會就是沒有做到應盡的義務該受到譴責與改善,但一切限制該在個人成年後解
放,讓他們有自由選擇道路的權力,就如飲酒在未成年時是被禁止的,且社會中
的人會教導酗酒是不對的行為。
說回都更案件,常有人說因為舊房子外觀醜陋就該都更,要不然是破壞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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