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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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都市更新



                                               第一節  我國都市更新過往


                          「都市更新」的法條其實在九二一地震前初版的法案就已經出現了,在專

                   法「都市更新條例」於民國  87 年就已經制定,其歸屬於都市計畫法「舊市區之

                   更新」專章中,於此前後,政府曾經推動幾件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但受限於政府


                   人力不充裕與公家機關重視度不夠造成動力與資金不足,所以實際成效不彰。現

                   如今也因為過往鬧得比較大的都更爭議,致使法規還在修,建商、政府、人民三

                   方也常處於對立面。那麼我想先從都市更新的法理來看,是否有哪邊是違反了彌


                   爾的自由主義嗎?是法條的不完整還是政府的意願不足導自許多都更案件拖延。



                                                 第二節  都更相關法規



                   壹、財產權


                          「財產權」是普遍被認同和目前大部分國家所保障的重要權利之一,在一

                   般意義的理解下,乃泛指所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但細則有不同的執行方向,

                   以中華民國憲法來看最基本和最高的原則是以下三點: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從這三條我們看出了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是有保障財產權的,但是不是絕對

                   擁且不可侵犯的。其一是在面臨他人自由和危險會被排到後面,舉例來說有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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