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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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在車上必須馬上逃離,但這輛車如果不是他的理因不能隨意破壞,在此情形下
財產權的重要性是可被往後移動的,受困者與救援者都可在此情形下先以救人為
主。而其二是能藉由「公共利益」之需要等價交換人民手中之財產,因為生命安
全與社會發展進步是必要的。
依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找尋介紹,關於都市更新房地產的是民法第三章
-物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
不動產之部分。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也就是不動產物權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
能移動的財產作為權利標的物權。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動產物權以
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方法。而相關規範則在民法物權編第 757 條-第 966 條中關於
「物權」的部分。
貳、都市更新條例
因此,依照目前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
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這一切行為是合乎中華民國憲法
保障的行為,但在第 5 條法規中的居民意願上過往常產生問題,它的條文是如
下: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
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
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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