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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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展具是幸福首要且必可少的因素之一,認識到這重要因素是文明、教導、教

                   育、文化這些名詞有著緊密的連結,而他覺得有如此見解的是德國的著名政治學


                   家威廉‧馮‧洪堡(W‧v‧Humboldt,1767-1835)在《政府的界線與責任》中有提及,

                   彌爾如此寫道:



                          『洪堡有著一書,其大旨謂:「人的(真正)目的,或曰由永恆不變的理性指

                          令所規定而非變幻不定的喜好,所提示的目的,乃是令其能力得到最充分


                          而又最協調的發展,使之成為一個完整而一貫的整體。」因此,「每個人

                          必須不斷努力向其趨近,尤其是那些意欲教化同胞的人必須一直關注的目

                          標,就是能力與發展的個性化。」為此必須具備兩條件:「一是自由,二是


                          千差萬別的環境。」二者結合便可產生出統一在「首創性」中的「個性活

                          力與豐富差異」。然而洪堡之意,德國而外,能瞭解者寥寥無幾。』(《論

                          自由》,83)




                          意謂個人個性之發展是在有交流碰撞的情況下發生,而不是一味地被限制

                   發展的情形下能進步的,也就是一個人心智能否成熟單純模仿或只依靠他人的方

                   式而活是一條死路,就像宗教權威時期一樣。彌爾在此用樹來形容人,我們要像


                   樹枝一般,需要朝各方面去發展,使個人的個性成長茁壯。



                                         第二節  個人行為自由與公共利益分界


                          依照彌爾《論自由》來看他是在肯定完個人能有思想的自由再到行為上的

                   自由後除非你所擁有的物或行為不影響他人,否則都要適度的讓步。



                          「如果個人與社會都有其各自特別關切之事,它們就該接受各自固有的部


                          分。凡是生活中大體關係個人利害的事情,就該屬於個性;而凡是主要關

                          係社會利害的事情,就該屬於社會」(《論自由》,104)



                          彌爾認為個人與社會不可能建立在契約之上,而社會義務是由於每個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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