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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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自由主義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政府,人民本不應該出現如此情形,他察覺當初西

                   方民主政體中有著「對政府該有制衡與限制」的情況出現,然而他覺得這是只有


                   在過往不成熟的民主社會才會如此,像是希臘、羅馬政體或是剛起步的英國民主

                   方式中才需要,這是自由與權威的鬥爭,統治者是一個大權在握的個人或特定階


                   級,且統治者也是經常站在人民的相對面。所以正常的自由政體與個人的分界理

                   應遵守兩條準則就是:



                          「第一:只要個人行為僅關一己利害而與他人無關,個人就毋須對社會負

                          責。如果有人覺得有必要維護自身利益,不妨對其忠告、規戒、勸導乃至

                          迴避,社會能夠正當地對其行為表達厭惡與責難的措施,僅此而已。第二


                          對於其任何有損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都應對社會負責,並且如果社會覺

                          得為了自身安全必須施予某種懲處,則行事者還應受到社會輿論或法律的

                          懲罰。」(《論自由》,126)




                          如果政府能做到,則個人與社會負責的部分,必須遵守最基本的規則就是

                   (一)個人行為不得損害彼此的利益,更進一步說個人利益重要到法律和道德規範

                   後就是社會每個個體該有的權利和配合義務。(二)為了保衛社會及其成員免遭外


                   親與內亂,所以每個社會成員(在某些公平原則下)都要共同分擔必要的分工與有

                   所犧牲。如不然社會有權強制他人履行義務的立場,那怕是個人在某些情況下,

                   個人作為沒達到侵犯他人任何法定權利的程度,卻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因考慮不周


                   對他人不利,則形式雖不受法律規範制裁,卻也應當然受社會輿論的制裁。

                          但事實畢竟比較多問題,通常群體與個體之間總會有衝突產生,在彌爾看

                   來不能因為這樣做對他更好,或是讓他更幸福,或一他人之見這樣做更明智正確,


                   就自認正當的強迫他作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個體與個體之間也要以不侵犯他人

                   為原則,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需要對社會負責。


                          對應到都市更新,我們不能以房屋老舊醜陋為都更理由,因為這部分是屬

                   於私人自由的,而這些人最多只能以社會道德輿論來使他們覺醒。而可行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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