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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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比對與分析康德與邊沁之後,在這邊筆者分邊闡述,以邊沁認為,雇主應
該多在人力成本上下功夫,才是符合效益原則,最好的方式還是由政府收歸管理,
但是如此一來,人民不就成了政府的財產,那回到康德所講的,人的義務性。
而資方也就是雇主,願意主動支出人力成本的話,那是目前最符合最實際
的方式,但也是要資方願意主動支出,而非強迫式的,如果將大多數人的幸福寫
進法律裡,亦或是將其公式化的話,那等於扼殺人的道德價值,把人當作動物看
待,把人當作工具性看待。
筆者認為,台灣以勞工佔了卻大多數的就業人工,因此,依照邊沁的效益
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勞工佔了多數,「勞工的幸福」也就牽動了多數
的幸福,而目前因為這些政策的關係,勞工是處於痛苦的階段。
筆者提出一項案例:福特(Ford)公司在 1970 年代所推出的 Pinto 車款,但
其油箱設計是有瑕疵的,將油箱設置在車尾,若發生追撞車禍,容易引起燃燒。
不幸的是,有五百多人在車中被活活燒死,更多人是嚴重的燒傷。有位燒傷者認
為是車款設計瑕疵並對福特(Ford)提出告訴,在案情發展中,發現到原來福特
(Ford)內部的工程師就有發現到車款油箱的瑕疵會造成危險。但是公司高階群做
過本益分析,認為將 1250 萬輛的車子回收並做修改,所要花費的成本(1 億 3750
萬)比起車禍賠償的成本(4950 萬)更高。也就是說當時福特寧願賠償車禍的錢,
也不願將車輛修改,除了將人命以錢來衡量,以及致人命於不顧。
筆者認為以邊沁(Bentham)的效益論來探討,福特(Ford)在當時的舉動並不
符合效益論,要為車禍奪走一條做功利增減的完整衡量就必須考慮算進受害者無
緣享受到的未來幸福,而不僅僅是算進未來收入減少與葬儀費用。也就是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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