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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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Ford)不應考慮如何賠償車禍的費用,而是要將受害者因為車禍而無法享受到

                   的「幸福」       242 。


                          筆者以此福特(Ford)來談討,以一例一休而言,雇主並不能將勞工以金錢

                   來衡量,包括生命及所應享受到的「幸福」,而不是將之以金錢來做一竊衡量,


                   應當考慮到勞工本身以及其家屬所享受到的「幸福」。 (邁可‧桑德爾。2011 年。

                   P52-p53)

                          若以康德來討論甚至改善一例一休的狀況,筆者認為會無疾而終,以康德


                   義務來當出發及切入點,那會變得無法執行,因為無法要求到人人都是出於義務

                   而有所付出,若是如此,便無法符合現今社會之情況。在康德的立場並沒有考慮

                   到個人問題,而是要求全面性的善意志,而效益論顧及個人感受問題幸福等值問


                   題。

                          若從效益論之中做出對比,這篇以約翰彌爾(John Mill)來比較。在邊沁

                                                              243
                   (Bentham)的效益論所講求的幸福為「量」 ,而約翰彌爾(John Mill)的則為「質」

                   244 ,以邊沁的量化幸福,較符合現今社會對一例一休的探討,將所有在規範內的

                   勞工都設為平等,並無階級之間的差別,而彌爾的質在這邊並不適用,若是要套


                   用在一例一休上,就得遵從像邊沁之效益論那樣,才能落是真正的法律平等。(邁

                   可‧桑德爾。2011 年。P42-p43 P61-p62)

                          談論一例一休真正的難題,從邊沁之效益論來看,違反大多數人的最大幸


                   福,雖然在上路後的確有減少勞工工時,但也增加了勞工額外要付出的工時,也

                   就是所謂的加班,使得勞工本應在基本工時所得的薪資,變成要從額外工時所得


                   薪資來彌補,簡單而言,就是本身勞工應當從基本工時獲得的薪資,因為一例一

                   休上路,只得從加班方式來獲得薪資,以維持日常生活水平。




                   242   趨樂避苦,普遍效益論所談的幸福,也就是快樂與否
                   243   最大化幸福,在規範內的人都擁有等值的幸褔

                   244 約翰彌爾(John Mill)將快樂分成等級,而不是追求等值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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