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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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你們法律人為何對那與你們切身之事保持沉默?(Agamben,2010,50)



                          在例外狀態中要討論的並不是實證法,而是關於建構出實證法背後的基礎

                   。例外狀態是西方世界的概念,根據語境的不同,有相似的法機制可以與其比擬

                   以我們臺灣為例,中華民國憲法中的戒嚴法就是例外狀態的一種。例外狀態就是


                   在國家安全可能會被危害的情況下,我們國家的領導者或擁有主權的政府機關會

                   採取的一種機制。方法是將立法機關的功能暫時停止,讓行政機關可以不用透過


                   立法機關,以直接命令的方式行動,直到國家危機解除為止。在例外狀態中我們

                   會看到組成例外狀態的三組關鍵字,行政(主權)單位、立法單位與國家的危機。

                   在正常時期行政單位與立法單位是個別獨立的,但如果出現危急時刻立法單位會


                   暫時失去效用,將所有權力集中到行政單位。於此,民主法治似乎與專制只有一

                   線之隔,在民主法治國家中例外狀態的出現,使得在中世紀時期如同上帝一般存


                   在的君王於此時此刻降臨在民主法治國家裡,試圖掌握一切事務,並將危害國家

                   的問題全部排除。民主與專制的界線,是維繫在一個對必要時刻的主觀認定,原

                   因在於例外狀態本身就是一個界於法律與政治事實之間模糊的地帶,而這個模糊


                   地帶並無法像正常時期那樣透過客觀明確的實證法條來做規範,必須有一個具有

                   被權威賦予權力的執行者或單位來進行判斷,而既然它無法透過客觀來做判斷,

                   那這個判斷必定會是主觀的。


                          以上所述之內容都是施密特預設例外狀態在法秩序中的作用,對於施密特

                   來說我們身處的國家比喻為一部法的機器,而其中又以三種空間組合而成,法秩

                   序與在法秩序之中的正常狀態與例外狀態,例外狀態與正常狀態是完全清楚區別


                   的,不會相互混雜。正常狀態所對應到的情況是法規範在其中獲得了適用,而例

                   外狀態則是為了確立法規範能夠適用而誕生的另一個非法的機制,而它的出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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