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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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律與政治之間的概念。在德國納粹與美國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進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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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態都有一個主權者以保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來懸置法律。
                          阿甘本對例外狀態的討論從一句古代格言「必要性中沒有法律」(necessity


                   has no law)開始。《例外狀態》的譯者薛熙平有為 necessity 下過註解,necessity


                   有「必要」與「必然」兩種涵義,在使用上前者是主觀的,後者是客觀的。薛熙

                   平在翻譯中將 necessity 譯為「必要性」目的就是為了突顯例外狀態是透過主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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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決斷 ,這個「決斷」是主觀的。由此我們可稍微看出主權決斷是一個界於法

                   與無法之間的界線。於正常狀態時法規範對應著事實;例外狀態指的是整部法典

                   都無法對應到事實(政治上的危機),主權者基於保衛國家為由將整部法典懸置。

                   懸置法律是基於一個政治事實,在次序上面守護法規範與保衛國家,應是後者先


                   於前者,當出現需要依照這樣的先後原則來判斷時,代表發生的事件是既有的法

                   規範無法對應去處理的。此時國家需要的是外於法規範的手段去解決,人們也意

                   識到法規範無法處理這樣的情況,所以法規範事先將在必要時刻懸置自身的權力


                   賦予主權者,讓主權者去尋求法外的方法來解決國家的危機。例外狀態在施密特

                   這裡混雜法律與政治事實的一個空間,內於法秩序卻又外於法規範,是一個模糊

                   不清的狀況。


                          到目前為止我們雖然還是沒有詳細定義例外狀態,但我們卻可以從「必要

                   性」中得到一點線索,什麼是必要的情況?當主權者認定國家目前面臨的情形足


                   以威脅到若不尋求法外手段來排除危機,國家將不復存在。而主權者懸置法律的

                   正當性從何而來?法(憲法)將權力賦予主權者,主權者在「必要狀態」(the state


                   of necessity)下透過決斷將法懸置後進入例外狀態,而例外狀態透過法的懸置創

                   造出一個無法規範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裡無論主權者或是平民的行為將不會受到

                   法律拘束。就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來看例外狀態,就是法為維護自身將自身懸





                   71   參考於(Agamben,2010,55-58)

                   72   源自於施密特在《政治神學》中認定主權者為「決斷例外狀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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