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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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脈絡下的例外狀態



                         阿甘本在古代格言「必要性中沒有法律」與歷史的脈絡中解釋例外狀態的

                   演變與它如何在歷史上呈現,而本章筆者要談的是透過阿甘本的整理,施密特如

                   何將例外狀態呈現在法的形式中。即使在例外狀態中它排除任何以法的方式而呈


                   現的可能,但例外狀態仍舊是被放在法秩序、一個法的脈絡中討論,並為之後的

                   主權理論奠定重要的基礎。再來是講述阿甘本在這裡所要講的法律效力與一般法


                   學界認知的有哪裡不同?而這裡的法律效力於例外狀態中以何種不同的形式呈

                   現?




                                第一節  密特奠定《政治神學》基礎的作品《論獨裁》

                          施密特將例外狀態放在獨裁的脈絡下探討,而例外狀態在獨裁中以兩種形


                   式呈現。第一種是保護既有的國家體制的委任獨裁,第二種是開創新的國家體制

                   的主權獨裁。在委任獨裁中透過「法規範」(norms of law)與「法實現規範」(norms


                   of the realization of law)將例外置入其中,委任獨裁的目的在於當國家出現重大

                   危機時,法律賦予主權者權力,去使國家恢復正常運作,而主權者在這此時只能

                   懸置法律不能廢除法律。而在主權獨裁則是透過「制憲權力」(constituent power)


                   與「憲制權力」(constituted power)將例外置入,主權獨裁是法國大革命後所出

                   現的一種新型態的獨裁模式,其目的在於開創新的制度,也就是創立新的國家,


                   而制憲權力賦予主權者(革命代表)權力來完成制定新的憲法制度,而主權者在

                   此時不只懸置舊有政體的法律,甚至是整個將其廢除。根據薛熙平在其翻譯的《例

                   外狀態》中的前言描述:



                          在懸置法規範以捍衛現存法秩序的委任獨裁中,例外狀態以「實現法的規

                          範」的形式出現,也就是回復秩序所必要的任何措施。相對地,在推翻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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