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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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試圖建立新秩序的主權獨裁中,例外狀態採取地則是「制憲權的形

                          式」。(Agamben,2010,22)



                          阿甘本對施密特《論獨裁》的整理告一個段落,確實施密特於《論獨裁》


                   中清楚地整理出兩種獨裁形式來呈現例外狀態如何與法做連結,並且施密特認為

                   這兩種獨裁形式是不可混和的。 但 阿甘本認為將施密特對於獨裁的觀點放入歷史

                   事件上面是有出入的。



                          無論是無產階級專政(獨裁)的列寧理論與實踐,或是威瑪共和逐漸加劇


                          的例外狀態應用,都不是古老委任獨裁的形象;相反地,他們是某種新興

                          與更加極端的東西,為威脅著讓法政秩序地一致性本身成為問題。而他們

                          與法的關係正式施密特不濟一切代價所試圖保留的。(Agamben,2010,


                          117)



                          我們在(註 6)中有提及施密特在《政治神學》中認定主權者為「決斷例

                   外狀態之人」。而施密特在另一部著作《法律與判決》中明確指出法律是由規範

                   (norm)與決斷(decision)這兩項基本元素構成,於此施密特明確地將例外狀


                   態放入法秩序中。規範與決斷在法之中所佔據的比例會因為適用於不同情境而產

                   生變化,例如在正常的情境中規範會獲得適用性,則決斷會在此時被降低至最低

                   限度;反之在例外的情境中決斷會獲得適用性,則規範會受到決斷懸置後適用被


                   取消了。無論是前者或後者都是呈現最極端的現象,但可見的是施密特在過去的

                   著作中,已經慢慢在為《政治神學》的內容作鋪陳,在《法律與判決》可以說是


                   清楚地將「決斷」這個概念放在法律的框架中,也造成之後例外狀態為何在施密

                   特這邊要放在法律之內來做理解。但在這裡我們需要注意一件事情,無論是在正

                   常情況下或是例外狀態中,規範與決斷都不可能消失,他們會在彼此在法中佔據


                   最大的同時,以最微小的姿態呈現在法中,因為如果其中一種法的元素消失了,

                   法的機器便不再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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