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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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透過施密特我們將例外狀態放在法之下來做理解,但也因為規範在例
外狀態的情境下是被懸置、取消的,且主權者是站在法規範外宣告將其懸置,但
主權者的宣告仍然屬於法秩序的一部分,導致例外狀態處於一個不在法(法規範)
之內亦不在法(法秩序)之外的情境。
主權者站在正常有效的法秩序之外,卻仍屬於他,因為正是主權者負責決
斷是否憲法可以被整個(i n t o t o)懸置。
在外卻仍屬之:這就是例外狀態的拓樸結構。並且只因為決斷例外狀態的
主權者的存在,事實上是藉由例外而在邏輯上被定義的,才使得他也得以
藉由出神—歸屬(ecstasy-belonging)的矛盾修辭而被定義。(Agamben,
2010,118)
「施密特的例外狀態裡問透過在法律體系中建立一系列的中斷(caesurae)
與區分而得以發展」(Agamben,2010,119)於施密特的獨裁理論中我們看到在
委任獨裁中,主權可以在必要時刻將規範進行懸置,用無限的權力解除危機,使
國家恢復正常。我們可以看到「於必要時刻進行懸置」也正意味著此時的規範在
主權者的判斷下不具有適用性,懸置的意義在於當規範再度適用時,規範可以重
新啟用它的作用。阿甘本認為法律如同語言的建構,語言必須對非語言(事實)
進行預設,語言才有辦法被理解。例如,「蘋果」這個符號必須預先指涉蘋果這
個存在的物體,才能夠在蘋果不在場時代表它,而且透過這個預設也可以使我們
在進行語言的活動時,明確地以蘊含意義的符號指涉其所代表的對象。回過頭來
解釋法律,規範與事實之間本來就是相分離的,於例外狀態中規範被懸置意思就
是不指稱事實,不指稱作為正常狀態下可以指稱的潛能(Potentiality)。類比於語
言,如同蘋果這個名字,將其中的意義與符號暫時分離,蘋果這個符號具有一個
指稱蘋果這個事實的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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