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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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律效力與法律效力
在這裡我們要討論法律效力(force of law)一詞在例外狀態中的變化。法
律效力一詞在歷史上有歧異,在中世紀與羅馬時期法律效力意味著:拘束的能力。
也就是用來形容非法律的命令、規則或措施具有如同法律般的效力。而在現代法
律效力意味著在位階上的關係,譬如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這樣的位階關
係。但是在阿甘本這裡法律效力被放入例外狀態中討論,為了使其具備如同主權
者宣告例外狀態外於法同時又在法之內的模糊性,法律效力在這裡未必需要具備
法律形式,他所注重的在於法規範或命令是否適用性(applicability),並決定了
這兩者誰能具有效力(force)。這也就意味著,在正常狀態下法規範因為具有適
用性,則它具有法律效力;在例外狀態下具有法律形式的規範因為喪失適用,所
以規範遭到懸置,而透過決斷適用被轉移到了主權者的命令、規則或措施下,成
為不具有法律形式但卻具有法律的「效力」(force),在這裡阿甘本將其稱為「法
律效力」(force-of-law)。使阿甘本在這裡將例外狀態下的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
模糊化了。
在極端情況中,「法律效力」作為一個不確定元素流動著,可以同時被國
家權威(作為委任獨裁而行動)與革命組織(作為主權獨裁而行動)所宣
稱。例外狀態是一個無法空間,其中的關鍵是一個沒有法律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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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一個潛能(potentiality)與行動(act) 在其中被根本分離的「法律
效力」,無疑像是某種神祕元素,或者更像一個虛擬(fictio),透過他法尋
求佔領無法(anomie)本身。(Agamben,2010,126-127)
包含施密特在內試圖將法外納入法內的法學家們,所企圖的就是使無法以
法的形式去佔領無法的空間。為了將一切事物都納涵進法秩序中,法學家們透過
75 潛能(potentiality)與行動(act)源自於亞里斯多德的形上學,阿甘本在其神聖之人系列的
理論中時常引用此概念。其意圖在於說明例外狀態的宣告,不同於法規範是以潛能的方式存在於
法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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