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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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範規範正常,透過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規則或措施控制失序(anomie)。
於此再次證明了,在這些法學家的脈絡下,例外狀態與沒有法律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是不等同的。
對於在適用性的判斷,在過去康德試圖用明確且單一的道德判準來試圖涵
攝所有的特殊個案,使得個案的特殊性被排除在普遍性之外,導致我們對於道德
的判斷變成一種單純的邏輯判斷。法律所呈現的是如何將一個具有意義的普遍性
規則指涉到具有特殊性的個案上,阿甘本在例外狀態理論中同樣以語言做類比
這個從語言(langue)到言說(parole),或是從符號(semiotic)到語義
(semantic)的轉變,絕非邏輯的操作;相反地,它總是需要一個實踐活
動,也就是由一個或多個言說主體段語言(langue)的假定,以及對一個
複雜裝置的履行。(Agamben,2010,128)
法律產生的過程也是如同語言,以人的習慣、各種行為與事實作為預設對
象,所產生的符號使用法則。而對於指涉具體事實的連結,以法律為例,規範與
事實之間連結的產生來自於「(審判)程序」(trial),透過權力的力量使得規範指
涉事實的連結可以獲得強化,這也是為何在施密特的法秩序理論中主權者決斷會
成為正常狀態與例外狀態之間的門檻。
透過施密特一系列對於例外狀態的詳細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在例外狀態這
個空間中主要帶給我們的是法規範與適用之間的分離,進而使得如阿甘本所說
「為了要適用一個規範,最終必定要懸置它的適用,創造一個例外」 如果法規
範要具備適用性,我們就必須先創造出例外狀態,在這個例外狀態中主權者以非
法的形式(也就是命令)創造出秩序,而當脫離例外狀態轉而進入正常狀態時法
規範才會具有適用性(法規範才能連結事實)。於此,呼應第一章的結尾,更進
一步地來說在法秩序中為了將規範與事實作連結,刻意營造出一個虛構(fiction)
的空間(例外狀態),使得在這個空間裡面規範能與事實作連結,最後成功地使
秩序能夠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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