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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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進入例外狀態使行政權擴張,甚至達到行政完全納涵立法權力的部分,而立法

                   機關只剩形式。而施密特也做出澄清「例外不同於無政府或混亂」(Schmitt),所


                   謂例外狀態中沒有法律其實是錯誤的,例外狀態中的法規範只是被懸置,法仍舊

                   存在,只是不適用而已。




                                              第二節  中古世紀的「例外」


                          回到「必要性中沒有法律」這句格言的討論,阿甘本對於這句格言有兩種

                   不同的詮釋:「必要性不承認任何法律」與「必要性創造他自己的法律」。首先要

                   先解釋「必要性」如何與主權做連結?從阿甘本引用多馬斯(Tomas)於《神學


                   大全》中的一段文字說明:



                          如果遵守法律並不會導致必須被立刻處理的立即危險,任何人都無權解釋

                          對於城邦而言,何者有益何者有害;這只能由主權者為之,他在這類情況

                          中擁有豁免法律的權威。然而,如果發生了突然的危險而沒有時間求諸較


                          高的權威,那麼這個必要性就帶來了豁免,因為必要性並不臣屬於法律。

                          (Agamben,2010,97-98)



                          當出現了一件法律規範無法適用的事件,主權者就無法依照法律規範來進

                   行判斷,主權者只能針對該事件進行主觀判斷。


                          阿甘本在例外狀態中寫道:「每一條法律都是為了人的共通福祉而制定的,

                   並只有如此法才具有力量與理由;如果它無法做到這點,它就不再有拘束能力。」


                   意即所謂的「必要狀態」就是當出現法無法發揮給人帶來共通福祉的能力時,它

                   就不被適用。而在法秩序中插入例外狀態的目的也就在於這裡,透過例外狀態可

                   以讓主權者在這個空間當中用任何手段來保護國家、人民與主權,即便這個手段


                   在法仍舊適用的時期是違法的。


                          我們在格拉提安(Gratian)的一個特殊段落中發現了一個法律基於恩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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