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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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例外狀態的歷史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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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密特(Schmitt)例外狀態理論中,首先我們透過法秩序 來建立當今
的社會,而在法秩序之中分別有著正常狀態與例外狀態。所謂的正常狀態就是由
法律規範進行治理的環境,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透過實證法來進行規範的環境。而
例外狀態是什麼呢?我們先從「例外」的討論說起。一個法律案件的審判,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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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決斷者對法規範 的詮釋,認定事件與規範中的內容相對應並作出判決。但若
出現了法規範無法適用的事件產生怎麼辦?像是當有民眾受困於火場內,因為救
災刻不容緩,此時處於緊急時刻下的消防員必須強行破壞門窗進入火場救火, 事
後消防員是不會被懲罰的。因為若在火災當下,消防員若還要遵守刑法毀損罪的
規定不得刻意破壞他人之物,將可能使火災更加不可收拾,甚至導致火場內受困
的民眾死亡。而決斷者(在這裡指法官)在面臨需要審判上述消防員破壞門窗的
進入火場救災的例子時,會為了因應緊急時刻而創造出一個「例外」的情況,也
就是決斷者會選擇不採用既有的法律規範(刑法毀損罪),將它放入一個「例外」
的情況下作判決。以上所描述的情形是「例外」運用在單一個案上,決斷者考量
到現實情況可能會選擇不去引用一般的法律(認定對應到事件時發現法律不適用)
來做判決。而施密特所描述的「例外狀態」是一個空間,它所牽涉的是整個正常
秩序的法規範的懸置。從圖(一)可以看到在施密特的理論中法秩序下存在著兩
個空間一個是我們正常時期所存在的空間,法規範(法律)所適用的空間。當出
現戰亂或危及國家時我們就會被趕到另一個稱為例外狀態,沒有法規範(整部法
典被懸置)的空間中。而我們無論何時只會出現在一個空間之中,不會有同時存
在於兩個空間的情況。
69 在施密特的理論中,法秩序象徵的是法所統治的領域,也就是國家本身。法秩序包含正常狀態
與例外狀態。法秩序是不同於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的。
70 法規範也就是整個實證法,包含著憲法與法律,簡言之即是有清楚規範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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