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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完善海关业务部门与缉私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机制,规


                  范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自由裁量权,推进海关执法统一性

                  建设,切实提高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效能,改进执法效果,根据


                  《海关规制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详见署法发〔2013〕

                  103 号)的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


                  经研究,总署制定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以下简称《规程》)。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线索的移交反馈要求


                        (一)缉私部门对于海关业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均应


                  当予以签收、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确保案件线索的有

                  序交接。案件线索的移交反馈手续,原则上应当通过“海关缉


                  私案件线索移交反馈系统”办理,系统尚未上线运行以及无法

                  通过系统移交的材料,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二)《规程》中规定的海关业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材料

                  应当包含的内容,是根据主要案件类型所列举的常见材料,并


                  非所有案件线索移交均必须包含的内容,实践中应当以“能够

                  认定存在违法嫌疑”和“应当移交缉私部门查处(包括达到立案


                  数额基准)”为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具体掌握。

                        (三)缉私部门在案件线索签收、确认后,经初步审核可


                  以认定不符合上述两项原则要求的,为提高案件线索处置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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