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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批,该合并审批程序继续适用,不受《规程》规定分别


                  受理、立案的程序要求限制。

                        五、《规程》的对外效力


                        《规程》属于海关内部文件,在执法中参照执行,不得对

                  外引用。


                        各直属海关在《规程》执行过程中,应当认真关注执法效

                  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海关总署

                                                                              20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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