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批,该合并审批程序继续适用,不受《规程》规定分别 受理、立案的程序要求限制。 五、《规程》的对外效力 《规程》属于海关内部文件,在执法中参照执行,不得对 外引用。 各直属海关在《规程》执行过程中,应当认真关注执法效 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海关总署 20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