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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其立案数额基准应当以该项


                  目内容所对应的货物价值或申报价格为准。如一票报关单的贸

                  易方式申报不实,由于贸易方式对应的是该票报关单项下的所


                  有货物,因此应当以该票报关单项下的所有货物价值或申报价

                  格来判定是否达到立案数额基准。


                        (二)立案数额基准中所涉货物价值、漏缴税款额、多退

                  税款额,海关业务部门在移交案件线索时仅需进行初步核定即


                  可,具体计核工作由缉私部门接收案件线索后再按有关规定办

                  理,但需估价的情形除外;同一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所涉货


                  物价值、申报价格、漏缴税款额、多退税款额,可以合并计算。

                        (三)进出口货物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行为的违法货物价值,


                  应当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所对应部分的货物价值计算,不包括

                  已如实申报部分的货物价值。如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


                  法货物价值应当以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差额部分

                  的货物价值计算;价格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应


                  当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价格与申报价格的差额部分计算。

                        (四)《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直属海关应当在 3


                  个月内,结合本关区实际,在《规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

                  定本关区统一的立案数额基准并报总署备案;个别直属海关确


                  有特殊情况,制定的本关区立案数额基准需要超出《规程》规

                  定的幅度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规程》印发之日起 3


                  个月内上报总署,经总署批复同意后实施。

                        四、简单及简易程序案件的受理立案程序


                        目前,简单及简易程序案件的受理、立案程序在同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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