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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其立案数额基准应当以该项
目内容所对应的货物价值或申报价格为准。如一票报关单的贸
易方式申报不实,由于贸易方式对应的是该票报关单项下的所
有货物,因此应当以该票报关单项下的所有货物价值或申报价
格来判定是否达到立案数额基准。
(二)立案数额基准中所涉货物价值、漏缴税款额、多退
税款额,海关业务部门在移交案件线索时仅需进行初步核定即
可,具体计核工作由缉私部门接收案件线索后再按有关规定办
理,但需估价的情形除外;同一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所涉货
物价值、申报价格、漏缴税款额、多退税款额,可以合并计算。
(三)进出口货物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行为的违法货物价值,
应当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所对应部分的货物价值计算,不包括
已如实申报部分的货物价值。如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
法货物价值应当以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差额部分
的货物价值计算;价格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应
当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价格与申报价格的差额部分计算。
(四)《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直属海关应当在 3
个月内,结合本关区实际,在《规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
定本关区统一的立案数额基准并报总署备案;个别直属海关确
有特殊情况,制定的本关区立案数额基准需要超出《规程》规
定的幅度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规程》印发之日起 3
个月内上报总署,经总署批复同意后实施。
四、简单及简易程序案件的受理立案程序
目前,简单及简易程序案件的受理、立案程序在同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