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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单》向缉私部门移交。移交的案件线
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移交部门印章:
(一)载明基本违法事实及查获经过,包括当事人姓名或
者名称,涉案货物或者物品的名称、税则号列、数量,预估货
值及涉税额,海关查获时间、地点及经过等;
(二)能够证明违法嫌疑的相关材料,如报关单及随附单
证、海关监管单证资料、查验检查记录、估价作业单及告知书、
归类认定材料、化验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财务账册等;
(三)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
(四)海关业务部门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五)与违法嫌疑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海关业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缉私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签收、确认。
第六条 经审查,缉私部门签收的案件线索材料符合本规
程第四条的要求,能够认定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移交缉私部门
查处的违法嫌疑的,应当在案件线索材料签收、确认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予以受理;否则,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移交反馈系统”或者制作《案件线索
处理反馈单》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退回移交部门,并说明退
回理由。
第七条 对缉私部门退回的案件线索,海关业务部门能够
补充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移交缉私部门查处的
违法嫌疑的,应当重新办理案件线索移交手续。
第三章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