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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单》向缉私部门移交。移交的案件线


                  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移交部门印章:

                        (一)载明基本违法事实及查获经过,包括当事人姓名或


                  者名称,涉案货物或者物品的名称、税则号列、数量,预估货

                  值及涉税额,海关查获时间、地点及经过等;


                        (二)能够证明违法嫌疑的相关材料,如报关单及随附单

                  证、海关监管单证资料、查验检查记录、估价作业单及告知书、


                  归类认定材料、化验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财务账册等;

                        (三)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


                        (四)海关业务部门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五)与违法嫌疑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海关业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缉私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签收、确认。


                        第六条 经审查,缉私部门签收的案件线索材料符合本规

                  程第四条的要求,能够认定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移交缉私部门

                  查处的违法嫌疑的,应当在案件线索材料签收、确认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予以受理;否则,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移交反馈系统”或者制作《案件线索

                  处理反馈单》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退回移交部门,并说明退


                  回理由。

                        第七条 对缉私部门退回的案件线索,海关业务部门能够


                  补充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移交缉私部门查处的

                  违法嫌疑的,应当重新办理案件线索移交手续。

                                                   第三章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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