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6-16
P. 266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导致可能多退税款 2000 元以上。
直属海关可以结合本关区实际,就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制
定本关区的立案数额基准,但其幅度不得高出或低于前款规定
的 50%,并应当在实施的 30 日前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条 缉私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经审批后不予立案: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相应处罚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解释、
有关执法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海关总署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或撤销案件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未到达海关规定的立案数额基准;
(五)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第十一条 缉私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具有情
报经营价值的,可暂不作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处理,并由案件线
索接收部门制作《情报线索移交单》,经审批后随附相关材料
移交缉私情报部门开展情报经营。
第十二条 缉私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办理的,
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经审批后及时移送。
第十三条 缉私部门应当自案件线索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情报经营以及移送其他行政机
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等处理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线索,上述期限可以延长 1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