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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工作,规

                  范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海关业务部门与缉私部门之


                  间的联系配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海关规制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


                  规定,结合海关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关业务部门向缉私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立案工


                  作,适用本规程。

                        群众举报、当事人主动投案、缉私部门自查、海关现场办


                  理以及其他执法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线索的立案工作,参照本

                  规程执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件线索的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海关业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缉私部门应当受


                  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海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移交缉私部门查处

                  的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关


                  缉私案件线索移交反馈系统”(以下简称“移交反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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