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6-16
P. 379

法案件线索,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于明显涉嫌走私的案件线索,由海关业务部门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缉私部门提前介入,缉私部门应全力予以


                  配合。

                        第十条 线索移交及办理,遵循“即现即移、即受即办、


                  系统管控”原则。各移交环节必须“进系统、留痕迹、限时办

                  理”。海关业务部门查获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严格按照《移


                  交标准》《立案工作规程》等规定,立即移交缉私部门,最长

                  时间不超过 3 工作日。移交工作要通过海关缉私执法办案工作


                  平台办理,并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单》及本办法所附移交清单

                  涉及的相关材料。移交部门可在系统中随时跟进案件处理情


                  况。

                        第十一条 缉私部门应承担对海关业务部门移交线索查处


                  的职责,按照“先行受理,提前介入、后续完善”的要求,做

                  好案件接受受理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缉私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签收海关业务部门移交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予以受理,否则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移交反馈系统”将案件线索及相

                  关材料退回移交部门。


                        第十二条 缉私部门要求线索移送单位协助补充材料的,

                  必须明确补充要求。海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材料并提交缉


                  私部门。

                        第十三条 缉私部门应当自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作出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情报部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