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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移送其他海关管辖
等处理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案件办理部门三级
审批后,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缉私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退回海关业务部门处理的,海
关业务部门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还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综合业务
管理平台(HZ2011)等系统推送深圳海关风险防控中心。
第十四条 深圳海关风险防控中心经分析处置后,认为属
于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向缉私部门移
交。
第十五条 缉私局查私处通过深圳海关业务运行监测平台
中的预警指标,对案件线索的处置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监测平
台监控到的超期处置的案件线索由缉私局查私处在监测平台
以联系单等方式直接通知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要求其说明原
因、立即整改并反馈缉私局查私处。
第十六条 缉私部门在涉嫌违法案件线索调查等工作中,
需海关业务部门配合的,海关业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职能管理部门是缉私局查
私处,异常情事的职能管理部门是深圳海关风险防控中心。两
个部门分别负责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和异常情事交接的指导、协
调、答疑、考核、监控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区其他内部文件
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