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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要主动配合、紧密协同,积极解决各类移交问题。对
于因推诿扯皮等影响关区打私工作绩效,甚至造成办案差错
的,将严肃问责。
第五条 涉嫌违法线索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和异常情
事。
涉嫌违法案件线索是指海关业务部门发现的有初步证据
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可能构
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异常情事是指海关业务部门发现的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
以外的异常信息,需要进一步分析研判处置的情事。
第六条 根据“快速移交,分类接收”原则,海关职能部
门查获的异常情事,由职能部门移交深圳海关风险防控中心;
隶属单位业务部门查获移交处置部门,处置部门判定为异常情
事的,由隶属单位处置部门移交深圳海关风险防控中心;隶属
单位(不包括稽查部门)没有处置部门的,由隶属单位业务部
门将查获的异常情事移交深圳海关风险防控中心。
第七条 隶属单位(不包括稽查部门)业务部门查获移交
处置部门,处置部门判定为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由隶属单位
处置部门分类处置。
隶属单位处置部门认定为“两简”案件的,由处置部门根
据《“两简”案件规程》直接办理;符合一般程序案件的,由
处置部门根据规定向缉私部门移交。
第八条 隶属单位稽查部门在稽核查作业中查获的涉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