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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深圳海关缉私部门与海关业务部门关于
涉嫌违法线索交接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内部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操作,
完善海关业务部门与缉私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机制,理顺工作
关系,提高执法统一性,根据《海关内部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线
索移交标准》(署法发〔2014〕233 号,以下简称《移交标准》)、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试行)》(署缉发〔2014〕
140 号,以下简称《立案规程》)、《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易
程序案件、简单案件操作规程(试行)》(署缉发〔2017〕205
号,以下简称《“两简”案件规程》)、《深圳海关办理海关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作规程(暂行)》(深关缉〔2016〕26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业务部门向缉私部门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
(以下简称涉嫌违法线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业务部门,指深圳海关相关业务
职能管理部门、隶属单位业务部门、隶属单位处置部门;所称
缉私部门,指缉私局情报部门、隶属海关缉私分局行政执法部
门。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全员打私意识。各单
位“一把手”要认真履行打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统筹
抓好辖区打私工作。海关业务部门与缉私部门在案件线索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