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疫情防控期间正荣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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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物业版块篇(疫情影响下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期间,部分小区物业保安对进出人员查验身份证及其他通行证件后,
             方可出入该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限制人身自由?


                  答:在正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本行政区域内启动 I 级响应,小区物

             业按照本区域疫情指挥部的要求,有权在特定区域采取管控措施,业主应当配合。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

             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虽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举轻明重原则,其他人员更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物业公司在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行业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

             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报告:(1)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稳定;(2)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3)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的事件。”《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

             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

             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

             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

             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

             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

             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处罚。故,在疫情持续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履行正常的物业服务职能外,还应当服从所

             服务的物业建筑区划(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并配合其应

             依法采取的措施。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中,除做好基本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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