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疫情防控期间正荣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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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主,可以拒绝其进入小区,同时立即上报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5、物业公司能否禁止“武汉返回人员” 外出? 业主不予配合怎么办?
答:物业公司对需要隔离的人员仅负有登记、报告的义务,没有权利直接禁止该部分人
员出入。建议物业公司与该部分业主做好解释工作,说服其做好自我隔离的工作,且物业公
司做好跟踪,如业主不予配合,则建议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必要时可报警处理。
当然,各物业管理区域应遵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实施当地要求的疫情管控措施。
6、外地返回复工人员的业主, 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进入小区吗?
答:应视情况而定。如该业主体温正常,则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拒绝该业主进入小区,但
物业公司需要提醒该业主做好自我隔离,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及跟踪观察该业主的身
体状况。如该业主体温超37.3度的,则物业公司须劝导该业主就近就医,暂时不让其进入小
区,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如业主不予配合,则物业公司可以报警和向疾控中
心报告处理。当然,各物业管理区域应遵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实施当地要求的疫情管控
措施。
7、小区业主在交流群发布或转发疫情谣言有关信息, 物业公司应怎么做?
答:物业公司应及时加以制止并告知业主发布或转发疫情谣言的法律后果,防止谣言的
传播。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 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罪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8、物业公司是否应关闭小区内会所、 儿童区域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答:应暂时关闭。会所、儿童区域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属于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以关闭。另外,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防控操作指引”第(四)款“区域封闭管
理”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关闭该部分场所,以阻断传染病扩散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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